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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花學運落幕近兩個月,但迄今仍餘波未平。政府基於維護社會法治的精神,自有究辦強闖公署、破壞公物等不法行為的必要;相對的,當初滿懷熱血占領國會和政院的學生和民眾,卻也必須面臨國家司法的偵審和追訴。在此一過程中,政府如何一方面顧及公權力尊嚴的維護,在另一方面又展現對一般參與者最大的寬容,避免浮濫擴大打擊,恐須審慎拿捏。

觀光工廠一日遊目前看來,檢警偵辦的過程顯然並不順利。原因是:一,這場學運參與人數眾多,時間又長,至今檢警約談已超過四百人,但許多情境複雜,未必能在短期內釐清。二,舞台中央的學運領袖因為有強大的律師團撐腰,顯得有恃無恐;相形之下,一些周邊的個別學生,則可能在偵訊過程備受無謂騷擾。三,在戰略技術考量下,核心學運領袖故意拒絕警方的傳訊,而主動集體赴北檢向檢察官說明;這類不斷挑戰芝麻手工蛋捲體制的作為,對司法偵辦行動必然構成相當壓力。

就在近日,學運領袖林飛帆公開指控檢警的約談行動,說「這是台灣民主化後史無前例的大規模司法濫訴追殺」,抨擊政府是「故意凌遲,以約談方式製造恐怖氣氛」;他並質疑檢警向醫院索取當時就診民眾的醫療個資,是「嚴重侵犯人權」。與此同時,陳為廷也宣稱,執政黨若敢利用立法院臨時會通過「服貿協議」,隨時都會再次上街。

從這種種現象觀察,少數光環加身的學運領袖,對於司法偵辦行動根本毫不在意;甚至,由於背後有各種政治力量的支援,使他們一再大膽挑釁政府的行動。如此一來,這也就對司法人員的偵辦構成強烈的干擾:如果檢警放著這些第一線的領導者不辦或不敢辦,卻要在廣大群眾中找尋那些沒頭沒臉的人,指控他們才是該負脫序責任的禍首;那麼,浩大的約談偵訊行動最後獲致的起訴結論,真能公平、適切且禁得起公評嗎?

要追究一場群眾運動的責任,並不容易;要追究一場學生運動的個人責任,當然更困難。無論《集會遊行法》對「首謀」的定義為何,以台灣社會對於學生慣有的包容,除非特定學生做出不可原諒的違法或暴力行為,恐怕難以用什麼嚴苛之罪名究辦。但話說回來,立法院被學生占領廿多日,行政院也曾遭強闖破壞,警分局被群眾包圍,政府可能在一夕之間停擺;這樣的行為若不依法追究,無異是在「鼓勵效尤」,正當抗爭團體磨拳擦掌、躍躍欲試,台灣將難有寧日。

最近的六四事件紀念活動中,幾名太陽花學運領袖正好有機會和流亡的六四學運領袖在自由廣場同台,並同時談到對民主的追求。雖然同樣是學生運動,同樣是對現狀不滿,但兩岸這相隔廿五年的學運,不只是人物的不同、時空背景的不同,他們所面對的體制和執政者,也完全不可同日而言。中國盲人維權律師陳光誠說,「廿年後的中國,最理想的狀態是像現在的台灣」,這話已說明了一切。

兩場學運全然沒有相提並論的餘地,因為兩者的基本差異如同天壤:太陽花學運面對的是民主政府,六四學運面對的是專制政權;也因此,台灣學運以和平收場,六四學運卻被指為「反革命」而遭血腥鎮壓。六四學運的參與者,有人命喪坦克,有人品牌代理銷售被捕入獄;有人則流亡海外,迄今廿多年仍未獲准返回中國大陸。而台灣學運領袖則可以當街辱罵元首,可以拒絕警方的傳喚,甚至把保護官署台中電動床、維持秩序的員警指為「國家暴力」。

台灣學運領袖之所以能如此肆無忌憚,正是因為置身民主體制而享有的自由,是利用藍綠對立的矛盾而受到的特殊保護。事實上,他們正以自己不斷的踰越行為,在民主和法律的安全牆上鑿洞,同時也在破壞法治對其他人民的保障。故意踐踏法治而自稱是在爭民主,這種辯術毫不高明。

約談四百人是件大工程,但無論如何,有效的司法偵辦必須要解答學運引發的這類基本疑惑。至於個別學生的枝節,恐怕應力求從寬,切不可本末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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